《南宁学院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》(暂行)

作者: 时间:2025-05-01 点击数:

《南宁学院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》(暂行)(摘选部分)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国家重点实验室、国家工程(技术)研究中心、国家工程实验室、教育部重点实验室(工程研究中心)、铁道部开放实验室、南宁市重点实验室(工程研究中心)等国家、省、部级平台(以下统称“重点实验室”)的建设和运行管理,根据有关管理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我校科技创新和学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,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和相关部、市科技发展规划,立足学科前沿,围绕经济建设、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等方面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,努力获取原创性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,为国家、行业和区域的科技进步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理论和技术支撑。

第三条重点实验室应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和特色,积极争取承担国家和省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,努力建设成为我校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、应用基础研究和技术开发的平台,以及汇聚和培养科技创新人才、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,在科学研究、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等方面不断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。省、部级重点实验室应参照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标准,争取建设成为国家级科技平台;国家级平台要努力成为国内外有影响的高水平研究基地。

第四条由科技、学科、财务、人事的主管校领导及科技、学科、人事、财务、房产、设备、教务等相关部处负责人组成学校科技工作管理委员会,科技处为秘书处。学校科技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、协调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。科技处对重点实验室的培育、申报、建设、验收、评估等活动进行管理。

第五条由国家、省、部委及其他部门依托我校设立的从事基础理论、应用技术、社会服务等的科研基地(中心、平台等),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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